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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修缮)工程跟踪审计实施细则(全过程)

2024-01-05 06: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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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修缮)工程跟踪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修缮)工程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管理,完善工程审计方式,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XXX等有关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设(修缮)工程跟踪审计是指XX审计处和审计处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修缮)工程的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预算、招投标、施工实施、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等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建设(修缮)工程跟踪审计的方式和范围


(一)跟踪审计工作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社会中介机构接受XX的委托,对审计处负责并接受审计处管理、监督,其选择与确定依据《XX采购管理办法》(XX〔201X〕XXX号 )和《XX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XX[201X]XX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成本效益原则,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既可以进行工程项目全部阶段的跟踪审计,也可以进行工程项目部分阶段的跟踪审计。


第四条 建设(修缮)工程跟踪审计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廉洁、以审促建、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与工程管理部门密切协调、相互配合,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管理为重点,并妥善处理造价、工期、质量三者关系,将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监督[各类审计方法案例报告模板关注公众号内审网可查阅获取,内审网注]和评价相结合,将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审计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的组织、实施、协调、评价等工作。


(二)负责组建由审计处审计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组成的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工作组并制定跟踪审计工作计划。


(三)审定社会中介机构编制的跟踪审计具体实施方案并监督执行。


(四)监督社会中介机构和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和执业行为,对发现未履行职责和违规操作要及时纠正,评价社会中介机构履行合同的情况。


(五)配合工程管理部门召开工程管理、过控、监理、施工等单位联席协调会议,解决跟踪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重大事项须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六)审查和确认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咨询意见和审核报告。


(七)负责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管理、监督、考核、评价工作。


(八)履行工作职责,遵循审计程序,及时提供各种审计信息和资料,确保整个跟踪审计工作正常运行。


第六条 建设(修缮)工程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 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开展跟踪审计工作并主动接受监督。


(二)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开展相关的基础工作并及时向审计组提供与跟踪审计有关的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按规定时限在审计文件上签署反馈意见。


(三)提前通知审计组参加与跟踪审计相关的图纸会审、工程例会、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验收、竣工验收等活动,及时通报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情况,以便审计组获取工程相关信息。


(四)及时组织召开联席协调会议,解决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五)协助审计处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管理、监督、考核、评价工作。


第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主要职责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规章制度,接受审计处的管理和监督,认真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工作职责,出具跟踪审计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制定跟踪审计具体实施方案,该方案应包括编制依据、工程概况、跟踪审计主要内容、跟踪审计质量及保证措施等内容,并严格按照方案实施审计。


(三)审查工程资料,了解工程建设情况,形成详细的跟踪审计记录,对工程建设各阶段的管理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出具分阶段和最终跟踪审计报告。


(四)做好与审计处及其他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及时向审计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并征求审计处意见,顺利完成跟踪审计工作[各类审计方法案例报告模板关注公众号内审网可查阅获取,内审网注]任务。


(五)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工作完成后,应向审计处提交完整的审计资料。


第三章 跟踪审计主要内容


第八条 跟踪审计主要内容涉及项目前期准备阶段、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和竣工结(决)算阶段


(一)项目前期准备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及立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标投标、工程施工合同等内容


(二)项目建设实施阶段主要包括:设计变更、施工签证、隐蔽工程、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索赔费用、竣工验收、工程进度款等内容。


(三)竣工结(决)算阶段主要包括: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第九条 投资立项阶段的审计


(一)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环保及消防批准文件、工程设计及设计图审核文件、建设规划及施工许可证等是否按程序审批和办理,相关审批文件是否齐全。


(二)审查项目投资估算是否合理,工程内容和费用是否齐全,资金的筹措是否科学、来源是否落实。


第十条 勘察设计阶段的审计


(一)审查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是否真实合法,审核招投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完整,招标程序是否合规、合法。


(二)审查勘察设计合同收费是否合规,责、权、利及违约条款的约定是否完整和合理。


(三)审查设计概算是否与批复的设计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和高估冒算等问题,概算编制是否严格执行了国家有关概算的编制规定和费用标准。


(四)审查施工图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概算及标准,有无施工图预算超概算的情况。


(五)审查施工图交底、施工图会审的情况以及施工图会审后的修改情况。


第十一条 监理招标阶段的审计


(一)审查监理单位的资质是否真实合法,审核招投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完整,招标程序是否合规、合法。


(二)审查监理合同收费是否合规,责、权、利及违约条款的约定是否完整和合理。


第十二条 施工招标阶段的审计


(一)审查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审核招标清单的工程量和工程项目特征是否准确、完整;审核招标控制价是否符合工程计价规范的要求、综合单价是否合理。


(二)审查招标文件。审核招标文件中对工程造价控制有关条款的规定是否合理,并提出审核意见和建议;招标文件内容是否完整、严密;招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评标、定标工作是否公平、公正。


(三)审查招标答疑内容表述是否准确、完整。


(四)审查投标文件。在投标公示期内完成对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的初步核查。审核投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完整,报价是否合理,是否存在疑义或者显著异常的数据,是否存在应该废标而中标的情况。


(五)审计组根据招标阶段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时与工程管理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等进行沟通,提出修改意见与建议。


第十三条 施工合同的审计


审查合同具体条款的合理性、合法性、全面性、有效性,对工程款的结算方式、支付方式以及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条款进行审计监督。重点审查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是否相符,中标单位承诺是否得以体现。


第十四条 设计变更的审计


(一)审查设计变更审批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应严格审查,防止施工单位利用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对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应进行分析,属于设计粗糙、错误等原因造成的变更应提出索赔;对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的工程变更,应分析变更理由是否充分。


(三)审核变更内容是否合理,是否遵循工程变更的程序,是否遵循工程变更的签发原则。


(四)审核设计变更的真实性,分析、测算设计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五)审计组以工程管理部门、设计单位、过控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后的批准文件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以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过控人员、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证,并由跟踪审计人员确认的变更工程量进入工程竣工结算。


第十五条 施工签证的审计


(一)审查施工签证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办理。


(二)审查施工签证计量和内容是否合理,是否与清单包括的内容重复,签证费用中的有关索赔内容是否合理。


(三)办理施工签证事项,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审计组派员到达现场,审计人员应做好签证事项全过程记录,收集相关的证据资料。若施工单位自行处理,工程结算审计时不予认可。


(四)施工签证事项发生后,应及时办理现场签证单,现场签证单应有工程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及负责人、过控人员、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隐蔽工程的审计


(一)隐蔽工程完工前,工程管理部门应会同跟踪审计人员一并参加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现场核查隐蔽工程做法,是否与招标清单里项目特征描述一致,材料是否与图纸、招标文件规定的品牌和规格相符。


(二)跟踪审计人员收集整理有关隐蔽工程跟踪审查资料,并做好书面记录和影像资料。对于结算时容易产生分歧的隐蔽工程,如土石方工程、路基工程、拆除工程等,应重点跟踪。因隐蔽工程的特殊性,隐蔽工程的工程量应在隐蔽工程完成经学校工程管理部门的现场负责人、设计单位、过控单位、


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认后隐蔽前确定;未经工程管理部门的现场负责人、过控人员、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现场代表共同勘验确认的隐蔽工程不得进入工程竣工结算。


第十七条 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的审计


(一)审查符合招标条件的主要材料及设备,是否按规定程序实施;对非招标确定的认质认价主要材料及设备,根据工程管理部门的书面要求,按照确定的品牌、规格,工程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择优选购材料设备,最后由工程管理部门形成询价报告,交由审计组进行审计。


(二)主要材料及设备进场使用前,应由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审计组对投标文件已明确“厂家、规格”的进行确认和验收;“厂家、规格”与投标文件不同时,必须按程序报XX批准同意使用后,由工程管理部门、过控单位、监理单位重新确认单价,审计组对单价进行审核并出具价格审核意见书。


(三)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和设备,未经确认已使用在本工程,工程管理部门现场代表、跟踪审计人员和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现场剥离检查,对剥离所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经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确认可继续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其价格认定由施工单位提出、工程管理部门、过控单位、监理单位确认后,审计组对单价进行审核并出具价格审核意见书。


第十八条  索赔费用的审计


(一)审查工程索赔的内容是否真实,索赔依据是否充分,索赔费用的计算是否准确,责任是否划分清楚,索赔的程序是否规范。


(二)跟踪审计人员对可能引起索赔的因素重点跟踪,及时提供相关咨询建议,以力求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对已经发生的索赔事件,根据合同的约定,及时做好相关记录,收集证据资料,与工程管理部门一起及时处理索赔事件。


(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由于施工单位的过错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和工期延误,费用增加,造成损失的,积极协助工程管理部门及时提出反索赔。


(四)对未经审计组审核确认的索赔事项,应不予办理索赔款项的支付。


第十九条 工程进度款审计


(一)审查进度款是否符合申报程序,所报进度是否与实际工程进度及实物工程量相符,计量计价方式及支付办法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工程预付款是否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和扣回等。


(二)根据工程进度,审核实物工程量及工程进度款,当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产生偏差时,分析偏差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关的改进及预防措施,防止超付工程款现象发生。


(三)审计组审核后提出审计意见,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提请XX财务部门支付工程进度款。若工程进度价款结算书未经审计组审核,应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阶段的审计


(一)审查竣工验收资料和手续是否完备,验收未通过的整改方案是否得当。


(二)审查施工方质保资料、技术管理资料、竣工签证资料、变更资料、竣工图及有关索赔的书面证明材料等是否齐全,是否完整交付建设管理部门。


(三)审查合同履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竣工结算阶段的审计


(一)审查建设管理部门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二)现场勘查实际工程量是否与竣工图、专业图集、施工规范的要求相符。


(三)审查竣工结算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材料价格是否合理,定额执行是否正确,税费计取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四)按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及工期奖惩提出意见。


第二十二条 竣工财务决算阶段的审计


(一)审查竣工决算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二)审查项目建设的内容和批复的概(预)算投资是否相符,有无擅自变更工程内容用于购建非投资项目的现象。


(三)审查项目资金管理是否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各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配套资金的筹集及到位情况。


(四)审查项目结余资金是否真实,有无挤占、挪用、有无账外资金。


(五)审查库存物资及账面价值是否真实,有无隐瞒、转移和挪用。


(六)审查债权债务是否真实,清理是否及时。


(七)审查交付使用的资产是否入库,与报表是否一致。


第四章 跟踪审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在对建设(修缮)工程进行跟踪审计时,工程管理及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工程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建设(修缮)工程跟踪审计送审资料


(一)工程项目批准立项文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环保及消防批准文件、工程设计及设计图审核文件、建设规划及施工许可证等建设项目相关的成果文件。


(二)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


(三)招标文件(含招标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及招标答疑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含投标清单)及投标澄清文件。


(四)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及补充协议书等。


(五)项目开工通知单、施工任务书、施工图纸、施工说明等。


(六)隐蔽工程记录、工程量计量及项目验收单,工程变更、经济签证、技术核定、进度款审批资料、施工方案、审批文件、工程会议纪要等工程施工资料。以上资料内容必须详实、完整、准确,由工程管理、过控、监理等单位及人员对资料发表明确、具体意见,并签字盖章。


(七)材料购置清单、主要材料质检单、材料计价单等相关资料,经招标的提供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等相关资料、经询价的提供询价过程资料和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


(八)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九)竣工图(工程管理、监理及施工单位签字盖章)、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竣工结算书等相关资料。


(十)建设工程各项管理制度。


(十一)审计人员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跟踪审计程序


第二十五条 建设(修缮)工程跟踪审计应实行审计项目计划管理。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投资立项阶段报送审计处审核后予以审计立项。


第二十六条 审计立项后审计处按照国家和XX相关规定,完成社会中介机构的选聘和委托,成立由审计处审计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组成的项目跟踪审计工作组,组织实施跟踪审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工程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和委托合同约定,编制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各类审计方法案例报告模板关注公众号内审网可查阅获取,内审网注]具体实施方案,报审计处负责人审定,作为具体实施跟踪审计的工作依据。


第二十八条 工程施工前阶段审计程序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及立项阶段:工程管理部门将可行性报告编制单位编制的工程投资估算等相关资料送审计组进行审核,审计组一般在 3-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审计咨询意见。


(二)设计阶段:工程管理部门将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资料送审计组进行审核,审计组一般在 7-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出审计咨询意见。


(三)施工招标投标阶段:工程管理部门将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招标答疑文件等相关资料送审计组进行审核,审计组一般在 10-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审核、1-2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文件审核、1-2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答疑文件审核,并提出审计咨询意见。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咨询意见,对相关资料进行修改、完善后按规定程序实施招标工作,并向审计组提交最终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等文件。


(四)施工合同阶段:工程管理部门将拟签订的施工合同及相关资料送审计组进行审核,审计组一般在 1-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出审计咨询意见。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咨询意见,修改、完善施工合同,并向审计组提交完整的施工合同文本。


第二十九条 工程施工阶段审计程序


(一)工程管理部门向审计组提供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全部资料和建设工程管理制度。


(二)审计组参加现场召开的与工程造价控制有关的工程例会。


(三)设计变更前,工程管理部门将设计变更的资料及有关情况提供给审计组,审计组在考虑工程变更的成本效益性的基础上,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核并测算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一般在 3-5 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咨询意见并提交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最后确定的工程变更的技术核定单、设计变更通知单和相关资料及执行情况反馈给审计组备案存档。不按规定送达的设计变更,其变更的费用不得计入工程结算。


(四)施工签证前,工程管理部门将施工签证的资料及有关情况提供给审计组,审计组对施工签证单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一般在 3-5 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咨询意见并提交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最后确定的施工签证单和相关资料及执行情况反馈给审计组备案存档,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五)工程管理部门对重要隐蔽工程验收的内容及时间应提前 2 个工作日通知审计组,审计组对隐蔽工程及工程验收进行现场审核,一般在 2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结果进行记录备案存档。


(六)工程管理部门对施工中拟选用材料及设备签署厂家、规格、单价等意见,对大型招标材料及设备提供预选厂家及报价单后,在规定时间内送审计组,审计组一般在 3-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审计咨询意见。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将相关资料及执行情况反馈给审计组备案存档。


(七)施工单位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 14 日内提交“索赔申请报告书”及索赔费用,监理单位、过控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送审计组,审计组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出具审计咨询意见。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将相关资料及执行情况反馈给审计组备案存档,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八)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支款节点,提交经过工程监理、过控审核并由工程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的工程施工进度表,审计组会同工程管理部门、过控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定期对现场进度进行复核,一般在 3-5 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并签署审计意见后,将复核结果反馈工程管理部门,方可按程序办理工程款支付手续。


(九)工程竣工后由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审计组对验收进行现场审核,竣工验收合格后,出具审计咨询意见并将审核结果进行记录备案存档。


(十)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应根据施工阶段审计中发现的工程施工和工程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与工程管理部门、过控单位、监理单位等进行沟通,定期或不定期的出具审计咨询报告,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意见与建议,并对相关资料存档。


第三十条 工程竣工结算阶段审计程序


(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管理部门在3月内对施工方报送的竣工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后将结算资料报送审计组。


(二)审计组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竣工结算审计工作, 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初稿。


(三)工程管理部门及施工单位在收到审核报告初稿后,应及时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四)审计组在收到反馈意见后,组织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等召开联席协调会议,对审核初稿及反馈意见进行复核。复核结束并定案后,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


第三十一条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阶段审计程序


(一)工程项目竣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由财务部门牵头、工程管理部门配合,在 3 个月内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及相关资料,报送审计组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并承诺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审计组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初稿。


(三)财务部门及工程管理部门在收到审核报告初稿后,应及时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四)审计组在收到反馈意见后,组织财务部门及工程管理部门等召开联席协调会议,对审核初稿及反馈意见进行复核。经复核无异议后,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


第三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结合各阶段审核报告出具《工程跟踪审计综合报告》交审计组;审计组分别向财务部门及工程管理部门等出具跟踪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经回复无异议后,学校审计处出具《工程跟踪审计意见书》。


第三十三条 对工程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相关单位要及时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审计组。


第三十四条 工程跟踪审计结束后,相关部门应及时收集和整理工程资料并存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XX授权审计处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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