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监察工作规定
- 2022-10-26 18: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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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内部监察工作,促进廉政建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察部门是集团实行监察职能的专门机构,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国 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三条 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法律和行政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实行教育 与惩处相结合、行政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监察工作的组织、任务和权限
第四条 集团设置独立的监察机构一审计监察部。 审计监察部在总裁的直接领导下开展监察工作,对集 团负责,并向总裁报告工作。
集团控股及控股以上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监察机构 或配备专、兼职监察人员,在本公司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监察工作。
第五条 集团审计监察部 [各类制度报告模板搜索关注公众号内审网可获取,内审网注]的监察对象是集团聘任和管理的单位负责人及总部管理人员,集团控股及控股以上 公司监察机构的监察对象是本公司聘任和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第六条 监察工作的任务:
(一)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调查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受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规章制度行为的检举、控告;
(四)受理监察对象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
(五)开展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宣传和教育;
(六)协助监察机关办理其他监察事宜。
第七条 监察工作的权限:
(一)参加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
(二)要求有关部门和个人全面、如实地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 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三)暂予扣留、封存能够证明违规违纪行为的文件、 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暂予扣留、封存时应当向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的持有人出具 监察通知书,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材料开列清单,并由各方当事人当场核对、签字。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文 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监察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
(四)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妥善保管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不得毁损、变卖、转移;
(五)责令有违规违纪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 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六)责令监察对象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七)对严重违规违纪嫌疑的,利用职权阻挠、干扰、破坏案件调查的,或者威胁、利诱、打击报复控告 人、检举人、证人、办案人员的人员,监察机构可建议其所在部门暂停其工作。监察机构建议暂停执行职务, 应当制作监察通知书,并送达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执行职务的决定。
对经调查核实不存在违规违纪事实或者不需要给予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人员,监察机构应当在撤销案件或 者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后3日内书面通知有关部]解除暂停执行职务的 措施,并在有关范围内宣布;
(八)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可向有关单位或部7提出改进建议;
(九)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监察对象,建议有关单位或部门7处理;
(十)经调查证明违规违纪的被监察人员涉嫌犯罪的,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章 监察程序
第八条 监察机构根据国家方针政策、集团规章制度和监察机关的布署,制定年度监察工作计划,确定工作 重点、项目和工作方法。.
第九条 监察机构对监察事项做出的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要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的意见。
第十条 监察机构受理案件的范围:
(一)单位或个人举报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集团规章制度的案件;
(二)检查中发现的监察对象违规违纪案件;
(三)监察机关委托办理的案件;
(四)其他需要监察机构办理的案件。
第十一条 监察机构受理案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办理:
(一)直线办理;
(二)委托办理;
(三)协同办理。
第十二条 监察机构要依法办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第十三条 监察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必须熟悉监察业务,具备 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第十四条 对监察对象的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
第十五条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级监察机构或集团领导申 诉,上级监察机构或集团领导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监察机构受理的一般案件,-个月内结案;复杂案件不得超过半年,超过半年的要告知举报人或 申诉人。属于监察机关交办的案件,向监察机关报告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 集团审计监察部 [各类制度报告模板搜索关注公众号内审网可获取,内审网注]应及时将监察工作的重要情况或典型案例向总裁报告,并通报集团。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八条 监察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 的;
(三)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的;
(四)拒绝就监察机构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五)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十九条 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集团控股及控股以上公司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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